3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发债要求、申报审核流程、资金收益平衡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清晰指引。
通知规定,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标识码。各地要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确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也应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存量闲置土地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用于土地储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在申报审核流程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谋划土地储备项目,优先选择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风险低的项目,编制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展开论证,包括纳入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情况、项目实施主体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情况、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情况、土地权属、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情况等,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债券发行管理,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监督工作。
对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常态化项目储备,并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择优安排发行,并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进行全流程监管;“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土地储备项目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即可组织发债,项目清单同步报备。
通知要求,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一个土地储备项目由单个或多个地块组成,根据地块区位特点、实施期限、项目收益等因素确定项目范围。专项债券资金可在同一土地储备项目内不同地块之间调剂使用,但以单个土地储备项目为单位,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各地要评估土地市场供需关系,合理确定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行期限。
通知要求,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压实主体责任,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省级部门指导下,规范推进实施,强化工作保障,审慎、稳妥运用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相关工作,不得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反复回购,造成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