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农民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齐鹏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整合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要素,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开展多种形式联合和合作经营,以生产要素贡献来分配收益的公有制经济形式。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石、主要抓手和关键路径,也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坚实保障和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历史阶段,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建设意识和角色意识,增强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归属感、责任感、认同感,让农民积极投身于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这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逻辑密码和时代密钥。

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主体性是指农民能够全方位、全过程参与集体经济活动,参与包括产权建设、产业决策、生产组织、市场经营、监督管理、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成为其中享有充分话语权且有机制保障的产权主体、治理主体、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

实现“四体”合一是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完整内涵。但在现实中,农民的主体性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发挥尚欠全面和充分。如,有些农民对新型集体经济认识不足,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参与积极性不高;在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决策过程等往往由少数人主导,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充分尊重和采纳;有的地方在土地流转后,使农民成为局外人或旁观者等。这些问题必将影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需要从多个方面施策,着力增强农民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一是加强农民对集体经济的主体性教育。通过发放集体经济手册、办培训班、组织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向农民普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让农民全面深入了解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意义、发展模式、运作机制和发展前景,尤其是农民在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广泛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树立典型实践案例,宣传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农民受益的成功经验。展示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农民的主体性优势充分发挥后给集体和居民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提高农民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性认识、参与信心和热情。

二是健全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主决策机制。与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相协调,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治理结构,明确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权利、义务及相应的保障机制。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划、产业选择、项目决策、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上,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凝聚起农民的集体共识、智慧、力量和责任,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决策中并成为影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民主决策,着力破除农民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隔阂,增强农民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集体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提升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的素质能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依托新质生产力,深度融合现代治理理念、生产方式、经营策略的经济形式。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优势,须全面提升农民的产业发展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根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省市县区层面建立乡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院,因地制宜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专家授课、实地学习观摩等形式,分期、分批、分层次开展农业技术、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乡村文旅服务等多方面培训,整体性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能力,增强农民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参与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是建立以农民为中心的收益分配机制。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建设,通过民主决策机制,让农民充分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定过程。如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对集体经济的年度收益情况、分配计划等进行全过程民主讨论,让农民充分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以民主投票方式确定分配方案,确保分配公正合理。建立多元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方式,如根据农民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给予其现金分红,并将部分收益用于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及支持农民个体创业等,从多个方面激发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的主动性。

五是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严格监督体系。加强农民自我监督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农民自我发展、管理和监督能力。如,建立村民监督小组,由有责任心、懂财务且了解集体经济的代表组成,定期对集体的财务收支、资金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的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使用等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相应信息向农民及时公开。同时,加强行业部门监管能力和监管责任建设,形成农业农村、审计、纪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高效的监管格局。此外,通过定期培训、信息化建设、健全激励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建立监督体系长效运行机制等,不断提高农民对集体经济的监督能力。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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